xjzhj 发表于 2010-10-19 00:52:31

09实务-无效部分

各位,09实务中的无效部分,看答案解析,为什么是“删除独权1,并将权利要求2至4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感觉给出的答案应该是“合并权利要求1至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不是很理解。请高手给个解释。谢谢!

老考生 发表于 2010-10-19 04:24:33

Re:09实务-无效部分

合并仅是从属一个独权情况下的合并,非独权与从权一同合并;
要想从权合并,务必独权先行修改(即删除),其实从权已经完全包含了独权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必要再合并独权;

bloodthirstry 发表于 2010-10-21 23:08:57

Re:09实务-无效部分

你看一下无效修改的规定。好像是第4部分第3章4.6节。

周石头 发表于 2010-10-24 07:21:59

Re:09实务-无效部分

独权的范围完全覆盖了它的从权的范围,因此独权是没有办法和从权合并的。合并只能是两个保护范围完全不同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而不是文字上的合并。

zuzn521 发表于 2010-10-25 05:15:24

Re:09实务-无效部分

学习了,说的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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