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方式的问题!!!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采用像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时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可以吗?符合新指南的要求吗?Re: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方式的问题!!!
可以 合并修改相当于删除一个从权或独权,修改缩小了一个从权或独权,保护范围并没有扩大Re: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方式的问题!!!
可以。Re: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方式的问题!!!
缩小保护范围---当然可以;想完全另起炉灶----不允许
另起炉灶:
增加不符合单一性的保护主题;
增加根本没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或独立权利。
后者应该是从程序节约方面考虑才不允许的吧,个人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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