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
求教: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中的“他人”的范围?如果申请人是单位,此单位的某员工作为一项发明的发明人,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于申请日前将发明内容发表在了期刊上,这种情况下这位发明人算不算是他人?可否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
他人应该是指的其他申请人,而非发明人。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
除申请人之外的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
“他人”应该可以包括发明人 虽然帖子很老了,但正看到,也参与下讨论:个人感觉,申请人是单位,则权利人也是单位,如果发明人未经单位允许,则发明人相对于权利人就是他人(毕竟是职务发明,权利人应该是单位);如果是经过单位允许的,则可享受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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