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ywan 发表于 2010-10-16 21:45:04

实务部分是否可以采用简称

实务部分是否可以采用以下简称,请高手解答:
对比文件1(下称D1)
权利要求1(下称权1)
.....证据(下称证据1)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下称一通)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下称A3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下称R20.2)

或注明A代表专利法条款,R代表专利法实施细则条款

fengwanhong 发表于 2010-10-17 00:27:25

Re:实务部分是否可以采用简称

你在最前面有说明的话,就可以(听培训课的时候,老师有提过这样的方法)
但是本人觉得不宜过多,简称多了,改卷的老师记不住哪个对哪个,他/她来回的翻试卷,估计会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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