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权利要求范围不同的疑问
按照吴观乐老师编写的专利代理实务书中提及,2010年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有关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的规定,不应当再增加其他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的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和其他未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问题是,是否可以根据说明书中内容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即不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将说明书的技术方案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这是不同于往年的重要的知识点,审查指南也没有说清楚,请各位高手指点。
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权利要求范围不同的疑问
在原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基础上进行修改则可以,但如果是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根本没有出现过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独和新从,都是不允许的。Re: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权利要求范围不同的疑问
修改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即使技术方案是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也是允许的;增加独立和从属,技术方案是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是不允许的。 楼主注意把握这一点: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按照审查意见在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是允许的;增加技术方案就不允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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