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请问,如果一专利权在2005年3月10日缴纳了授权当年年费,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2日,但专利权人未缴纳后面的年费及滞纳金,专利局在2006年7月12日发出了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那么最迟恢复专利权的期限是2007年3月10日,还是2008年3月10日。Re: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权利恢复,不可抗力的恢复期限是障碍消除后2个月最迟2年,其他正当理由是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因此,和授权日是没有关系的。
Re: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指南》规定,专利权的缴纳年费期限届满日是该年的相应申请日;如未缴纳,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起终止。Re: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2008/8/15?Re: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实施细则规定最迟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因为年费在滞纳期内仍可缴纳,所以这里的“期限届满之日”应看做滞纳期满之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2日,下次缴费日应是2005年12月12日,滞纳期满日应是2006年6月12日,那么恢复权利的最迟日期应该是2008年6月12日。Re: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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