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yuvenus 发表于 2010-10-15 01:38:53

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请问,如果一专利权在2005年3月10日缴纳了授权当年年费,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2日,但专利权人未缴纳后面的年费及滞纳金,专利局在2006年7月12日发出了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那么最迟恢复专利权的期限是2007年3月10日,还是2008年3月10日。

ltgtp 发表于 2010-10-15 04:32:25

Re: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权利恢复,不可抗力的恢复期限是障碍消除后2个月最迟2年,其他正当理由是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

因此,和授权日是没有关系的。

duyuvenus 发表于 2010-10-15 17:23:04

Re: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指南》规定,专利权的缴纳年费期限届满日是该年的相应申请日;如未缴纳,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起终止。

stevenjl 发表于 2010-10-15 17:52:36

Re: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2008/8/15?

beach 发表于 2010-10-17 19:54:09

Re: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实施细则规定最迟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因为年费在滞纳期内仍可缴纳,所以这里的“期限届满之日”应看做滞纳期满之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2日,下次缴费日应是2005年12月12日,滞纳期满日应是2006年6月12日,那么恢复权利的最迟日期应该是2008年6月12日。

duyuvenus 发表于 2010-10-18 22:28:12

Re:专利权终止的恢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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