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实务标准答案中的问题
我看了06年和08年答复审查意见陈述书的标准答案,其中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添加了很多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涉及的新从属权利要求,这符合细则的51条的么?细则51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Re:请教实务标准答案中的问题
关于08年的实务答案,审查员在再次通知书中是这样评述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X不具创造性,申请人却在修改权利要求X的同时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Y-z,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重新提交修改文本。”
“如果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重新提交的修改文本依然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内容或拒不提交新的修改文件,本申请将依据修改前的文本进行驳回。”
06年的答题要求与08年不同,可以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Re:请教实务标准答案中的问题
按照10版新指南,不能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这是本次指南修改新增加的内容。Re:请教实务标准答案中的问题
对,楼上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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