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选A
31、下述哪些情况将导致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公开不充分”缺陷?A、一项涉及设备的发明、说明书没有公开与发明点有关的一个部件的结构、仅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该部件的结构。
B、一项涉及组合物的发明,其中一种组合使用出售产品的效果不如发明人自己制造的组分,而申请又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说明发明人自制组分的制造方法。
C、一项涉及工艺方法的发明,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明时没有提及某参数,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掌握该参数就无法实现该方法。
D、一项涉及新化合物的发明,申请人在说明书摘要中说明了该产品的用途及效果,但没有在其它申请文件中公开这部分内容。
答案:CD
为什么不选A?
Re:为什么不选A
权利要求记载清楚了,就是充分公开,只是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修改时,补入说明书就是了。Re:为什么不选A
讨论不热烈,顶Re:为什么不选A
xtf2g wrote:权利要求记载清楚了,就是充分公开,只是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修改时,补入说明书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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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为什么不选A
同意一楼回答Re:为什么不选A
该部件的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Re:为什么不选A
对于仅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补入说明书,这个是审查指南的原话.Re:为什么不选A
可以补入那是修改的事,是否充分公开的标准在于能否实现。和发明点相关的一个部件如果是公知技术或常识,那就没必要公开;如果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也可以不公开。Re:为什么不选A
这个问题不要再争论啦,这是一个很老的试题,这道题是根据上上版指南来出的,当年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是不能补入到说明书中,按以前的答案A肯定是公开不充分的,后来允许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补入说明书中,所以现在答案不选A比较合适,就这么原由。封贴!
Re:为什么不选A
qiewen138 wrote:对于仅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补入说明书,这个是审查指南的原话.
我在06版和2010版的审查指南中均未找到,请问在什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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