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如果遇到下述情况,将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包括一,
权利要求2引用权1还包括A。
权利要求3引用权1还包括B。
权利要求4引用权1还包括C。
权利要求5引用权1、权2或权3还包括D。
A、B、C、D之间没有联系,一与A、B、C、D之间的任何组合关系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指南中合并的要求将1删除后,将权2和权3合并,那么权利要求书中还可以保留原权4和权5吗?虽然保留原权4和权5没有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但是其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以请教大家解释一二,不胜感激!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将权2和权3合并?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权利要求5引用权2、权3或权4还包括D。更正一下,还有将权利要求2、3和4合并也行,是否可以保留原权利要求5。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主要是问,能否保留未增加新技术特征,而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技术方案?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群内众多大侠,包括审查员,怎么没有人理我呀,太伤心了。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合并权2,3本身也超出了原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啊。各人的感觉是,只要这个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中出现了,那么就可以与其他特征进行合并,不管合并后的技术特征是否被原权利要求记载。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onlypic wrote:合并权2,3本身也超出了原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啊。
各人的感觉是,只要这个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中出现了,那么就可以与其他特征进行合并,不管合并后的技术特征是否被原权利要求记载。
您的意见是:因为合并的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出现在原始的权利要求书中,所以后面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不必都包含在原始权利要求书中。我也曾经这样想过,但是考虑到不能扩大保护范围这一点,就有些犹豫了。所以希望有经验或者这部分明白的高人赐教。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摩萨德 wrote:您的意见是:因为合并的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出现在原始的权利要求书中,所以后面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不必都包含在原始权利要求书中。我也曾经这样想过,但是考虑到不能扩大保护范围这一点,就有些犹豫了。所以希望有经验或者这部分明白的高人赐教。
指南的原文是“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可以理解为是指独权的保护范围吧?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如果你说的是无效时候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我认为:2和3合并后,原权4如果引用新的权1后,那么相当于原权利要求2、3、4的合并,并不等同于原权利要求4。而原权利要求5,由于与原2/3之间都存在引用关系,因此不能合并,只能删除。
Re:“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何理解?
学不了 wrote:指南的原文是“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可以理解为是指独权的保护范围吧?
你说的挺有道理的,记载范围与保护范围应该有所区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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