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审中权利要求修改--请教!
审查指南中规定,在复审时,所做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其中有一条,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符合上述规定。这里增加权利要求,如何理解?是包括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吗?有一种情况,如果从说明书中把技术特征D加入到独权1中,是否属于增加权利要求。
那位大侠给解释下,在此表示感谢!
Re:关于复审中权利要求修改--请教!
将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并入独权不属于增加新的权利要求,属于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如果不超范围并且是针对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进行的,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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