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证据特征比对问题
请教,(1)在无效证据中,几个特征(比如2个)相加等同于专利中的一个特征,这样是否可以说是公开了专利的技术特征?(2)证据中几个部件相加起到的作用与专利中一个部件起到的作用相同,这样是否可以说是公开了专利的这个部件呢?
Re:关于无效证据特征比对问题
如果该公开是指新颖性问题,则比对原则是一一对应。即一项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对应于一项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允许组合比对。具体技术特征也应一一对应比较,而且新颖性判定应该是对具体权利要求的判定,不应仅限对具体技术特征作相关判定。反之对创造性的判断则允许组合对比。
一点粗浅理解供交流!
Re:关于无效证据特征比对问题
比如专利1具有部件A,具体结构为X,起的作用是密封,专利2具有部件B和C,具体结构类X但不完全相同,部件BC共同起到密封作用,那么专利2是否算披露了专利1的技术特征Re:关于无效证据特征比对问题
todd0532 wrote:比如专利1具有部件A,具体结构为X,起的作用是密封,专利2具有部件B和C,具体结构类X但不完全相同,部件BC共同起到密封作用,那么专利2是否算披露了专利1的技术特征
⊙﹏⊙b汗~~~~~~~连我都知道,这个问题不是问题。
Re:关于无效证据特征比对问题
从良未遂 wrote:⊙﹏⊙b汗~~~~~~~连我都知道,这个问题不是问题。
不好意思,不才,还请指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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