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异马戏团 发表于 2010-10-11 19:56:07

优先权视为未提出的权利恢复适用的情形第四项

请问审查指南第34页关于优先权视为未提出的权利恢复适用的情形第四项: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作何解释?我想了半天都没有想通,麻烦知道的筒子告诉我一下好吗?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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