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在无效宣告中不是不能修改图片么 为何指南还有这样一段话?
489页: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S1-S7”,并标明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公告日。”Re:外观设计在无效宣告中不是不能修改图片么 为何指南还有这样一段话?
曾经打过电话去国家局,那边的审查员说,有些情况复审委会要求修改,那么无效程序结束后,会公告修改后的专利文件。Re:外观设计在无效宣告中不是不能修改图片么 为何指南还有这样一段话?
我个人的理解是“外观设计在无效宣告中不能修改图片”倾向于:如果复审委没有要求修改,即使在答复相关通知书的时候,专利权人也不能主动修改专利文件。Re:外观设计在无效宣告中不是不能修改图片么 为何指南还有这样一段话?
谢谢上面两位,估计大概就是这个意思了,反正听审委会的意见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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