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65条的顺序
其中规定了侵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收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损失和权利人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上述均难以确定的,1-100W
上述的顺序是确定的吗?比如如果损失能确定,权利人不能要求按照权利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我记得在何越峰老师讲课的时候,明确说了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来选择以哪种方式,难道我记错了?)
Re:专利法65条的顺序
以上的法律规定是一环套一环的,所以他还是有顺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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