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考试代理实务修改说明部份
参考答案中2008年考试代理实务修改说明部份,只说明了原权利要求1修改,原权利四删除,对原权利2、3没有进行说明。问,是否要在意见陈述中修改说明部份对原权利的很一个是修改是删除都作出说明。如果需要,为什么2008年参考答案中对原2\\3权利没有进行说明。
Re:2008年考试代理实务修改说明部份
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同时克服了原权利要求2中的“特别是”和原权利要求中的“例如”所导致的权利要求不清楚地缺陷,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第**将原独立权利要求2修改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该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第***
这不是对权力要求2和3进行修改说明了?
Re:2008年考试代理实务修改说明部份
一、修改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0012】段和第【00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第【0010】~【0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00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00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以上是我从网上得到的答案,可能我的答案与你说的不一样,但我的这个答案中没说明。
Re:2008年考试代理实务修改说明部份
老考生,你的QQ是多少啊?你好专业Re:2008年考试代理实务修改说明部份
老考生给的答案比果汁局的更标准和完善呗!能写到果汁局那样已经满分了,何必如此纠结!Re:2008年考试代理实务修改说明部份
我认为修改说明中,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3的修改说明应该加一句话,就是增加“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2中”,不违反审查指南关于增加独立权利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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