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物中各组分百分数之和应等于100%
专利审查指南说,所有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在曹义怀老师编写的《专利文件撰写实务与案例》中举了如下一个不符合要求的例子:
一种人参黄芪型核酸复合剂,其特征在于,该复合剂由以下组份按重量百分比配制而成:核酸复合剂40%--80%,人参10%——30%,黄芪10%——30%
曹老师的案例分析:很显然,当核酸复合剂为70%,人参味25%时,则黄芪必须要为5%,但是根据权利要求中黄芪的重量百分比为10%——30%,不可能是5%,这样就出现了不可能实现的范围。
疑问一:权利要求中的含量范围符合要求呀!80+10+10=100,30+40+10=80都符合《=100的要求,40+30+30=100,10+80+30=120符合》=100的要求,与曹老师说的不一样(曹老师很显然认为这组含量百分比不符合要求)
疑问二:既然符合条件,为什么还会出现超范围问题呢?超范围问题还有很多的,比如80、30——20、-10--0等,很显然不符合要求,这是为什么呢?
Re:组合物中各组分百分数之和应等于100%
对于疑问一,权利要求中的含量范围符合审查指南所要求的条件,没有问题。对于疑问二,所有组分的含量范围中的任意一个值只要能取到即可,对于“核酸复合剂为70%”的情况,例如在人参为10%、黄芪为20%时,就可以取到该70%的值。
但是在例如由A:20~80%,B:20~50%,C:20~50%组成的组合物的情况下,A:80%的值不可能取到,此时不符合上下限的条件。
Re:组合物中各组分百分数之和应等于100%
talc wrote:对于疑问一,权利要求中的含量范围符合审查指南所要求的条件,没有问题。
对于疑问二,所有组分的含量范围中的任意一个值只要能取到即可,对于“核酸复合剂为70%”的情况,例如在人参为10%、黄芪为20%时,就可以取到该70%的值。
但是在例如由A:20~80%,B:20~50%,C:20~50%组成的组合物的情况下,A:80%的值不可能取到,此时不符合上下限的条件。
曹老师的意思显然是说权利要求中的表述是不符合要求的,从他举的例子可以看出来,那么是不是说曹老师的说法是错误的?
Re:组合物中各组分百分数之和应等于100%
这哥们儿太误人子弟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