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外观设计分类及分类号的一个问题
审查指南P90:“外观设计分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分类号由“LOC”、“(版本号)”、“Cl?”、“大类号-小类号” 组合
而成(以下所述分类号是指“大类号-小类号”),例如LOC
(9) Cl?06-04。多个分类号的, 各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
例如:LOC (9) Cl?06-04;23-02。”
我想不明白的是,分类号不是按用途来分的吗,为什么会有多个分类号呢?如果是因为同一产品有多个用途,就有多个分类号吗?
另外,根据上面的例子查了下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06-04 存放物品用家具注:包括橱柜、带抽屉或隔间的家具、架子。”
“23-02 卫生设备 注:(a)包括不属于其他类别的浴室、淋浴器、脸盆、蒸汽浴室、抽水马桶、公共厕所和卫生设施附件。
(b)不包括管或管配件(23-01类)。”
按照上面的注释,很难想到什么东西是同时符合这两个分类的。
不知是不是我整个理解就错了呢?
Re:请教关于外观设计分类及分类号的一个问题
回家看看自己家里的东西就知道了,比如台灯上面有钟,比如玩具汽车打火机,比如闹钟和广播,合在一起不就有多个功能了?Re:请教关于外观设计分类及分类号的一个问题
哦,我想明白了,谢谢楼上。开始我是把这个跟成套产品混乱了,以为要习惯同时出售和使用才可以一起申请,现在明白啦,这是一件产品有多个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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