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些不明白,请教各位大侠们。
一:如果说明书中的记载范围比较窄,权利要求书中的保护范围比较宽,则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中的支持。二:以说明书为依据规定: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中。
如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特,原说明书中公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可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中。
二者是不是相茅盾呢?既属于得不到说明书中的地支持,又属于可补入的情况,还是如果出现了”一“中的情况可以用”二“的方法去修改呢?
Re:小弟有些不明白,请教各位大侠们。
结合考虑,最重要的是不超出原始申请所表达的范围.Re:小弟有些不明白,请教各位大侠们。
弹簧支持物是可以补充到说明书,但是补充进去之后只是形式上的支持,因为弹簧支持物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而没有其他的实施例作支持(其他形状的弹簧支持物)因此权利要求还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实际上允许权利要求补入说明书克服缺陷使用的范围非常窄,例如权利要求写了材料为铝,而说明书没有写,这样可以补进说明书,使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