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知识产权局中止什么?
两种情况:1)甲公司对于乙公司侵犯专利权一事,请求省知识产权局处理。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后乙公司提出无效请求,被复审委受理。
此时, 省知识产权局因乙公司的请求,应该中止侵权案件的处理。
请问, 此时中止什么呀? 只能中止以后可能的强制执行吧? 总不能收回“ 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吧? 那乙公司就只能继续停止“侵权”行为了?
2)如果甲公司对于乙公司侵犯专利权一事,请求省知识产权局处理。省知识产权局受理调查中, 乙公司就甲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被复审委受理。
此时, 省知识产权局因乙公司的请求,也中止侵权案件的处理。
请问, 此时, 省知识产权局是不是连认定侵权一事也不能干了?
诚请大侠解困。
Re:省知识产权局中止什么?
Supporting u to get the answer from experts.Re:省知识产权局中止什么?
1、首先应更正一个概念即处理该侵权案件的专利行政机关并非仅凭无效请求方之申请就一定要中止处理。按专利法实施细则82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中止与否。2、按法条理解一旦决定中止程序应结合其处理所处阶段讨论,若在调查阶段则中止进一步调查事项如已处于执行阶段应按中止进一步继续执行或强制执行处理。
但中止非终止,一旦所涉专利权利有效性有决断还是会按具体权利存在与否恢复原来程序。
以上是个人结合法条的一点理解,还请各位同仁指教。
Re:省知识产权局中止什么?
觉得您讲的很有道理。Re:省知识产权局中止什么?
对第一种情况,我有不同的意见。对于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决定,不应因被处理人提起无效程序而中止。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该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既然对于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决定,专利权无效的决定都没有影响,那么,被处理人提出无效程序,又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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