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用手段的置换是否只适用于抵触申请时评价其新颖性
如果在后申请与现有技术是惯用手段的置换,还可以用新颖性来评吗?还是用创造性来评呢?Re:惯用手段的置换是否只适用于抵触申请时评价其新颖性
ruicharcao wrote:如果在后申请与现有技术是惯用手段的置换,还可以用新颖性来评吗?还是用创造性来评呢?
只有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才叫现有技术,惯用手段的置换只在评价抵触申请的新颖性时候用,如果是现有技术结合惯用手段,用创造性评述
Re:惯用手段的置换是否只适用于抵触申请时评价其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的标准有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两种。不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还是与抵触申请相比”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该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见审查指南P158)由此可见,惯用手段的置换实质上没有任何改进,几乎可以说是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否定的是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和公知常识的概念不同,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的结合可以用来否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新颖性的对比原则是单个对比,而创造性可以是综合对比。
Re:惯用手段的置换是否只适用于抵触申请时评价其新颖性
祁建伟在讲座中明确认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只适用于抵触申请,不适用于现有技术。但是,正如楼上指出了审查指南中的规定,与祁建伟的意见是不同的。
我认为祁建伟错了。楼上为正解。
Re:惯用手段的置换是否只适用于抵触申请时评价其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是只适用于抵触申请,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如果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所谓的惯用手段,那么是要按照创造性来评价的,在审查意见中,现有技术结合惯用手段评价创造性是非常常见的Re:惯用手段的置换是否只适用于抵触申请时评价其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 与 惯用手段是不同的,前一个词只适用于抵触申请,后一个用于评价创造性Re:惯用手段的置换是否只适用于抵触申请时评价其新颖性
在评价新颖性上,抵触申请可以看做是一种时序上特殊的对比文件;适用于认定对比文件与当前申请是否实质相同的评价原则(3.1/3.2),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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