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晦 发表于 2010-9-30 21:08:00

2002专利法42题 请帮帮我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的情况下,申请人的下列哪些答复方式是正确的?
A: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
B: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做出说明的同时,将审查员认为不清楚或缺少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补充、增加到说明书中。

为什么选项A不正确呢?
选项B说做补充说明,是使审查员更好的了解发明,也没说补入到说明书中,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怎么就不对呢,理解不了。

busywan 发表于 2010-9-30 23:25:00

Re:2002专利法42题 请帮帮我吧

审查员了解发明是没有用的,最终还是不满足26.3款!

zqzhxqq 发表于 2010-10-1 00:50:04

Re:2002专利法42题 请帮帮我吧

A中审查员是了解了,可是以后公开后也是会被无效的

胜晦 发表于 2010-10-4 02:24:24

Re:2002专利法42题 请帮帮我吧

谢谢热情回帖的各位,明白了!

teikaishyo 发表于 2010-10-5 20:39:59

Re:2002专利法42题 请帮帮我吧

如果同意,那么就是承认本发明没有充分公开,此时再不如使其变的充分的要素,则该修改就是超范围。所以,上述两种做法都错误。

cyy980926 发表于 2010-10-6 20:58:39

Re:2002专利法42题 请帮帮我吧

肯定要补充到说明书中的,要不然公众不知道的,光审查员知道是不行的。

changeup 发表于 2010-10-27 19:33:01

Re:2002专利法42题 请帮帮我吧

补充到说明书中就修改超范围了。
这个案子做到这样基本死菜了,如果能要求优先权还有生机。不能要求优先权就死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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