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虾米311 发表于 2010-9-29 02:20:24

请朋友们解惑

第一题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内容如下: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
      改为“铝合金材料”
      请问这样改可以吗??算不算超范围?

第二题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术语“金属”修改为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曾记载的“铝”,由于申
      请人这一修改缩小保护范围,因此该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cbzdy 发表于 2010-9-29 02:56:40

Re:请朋友们解惑

个人感觉是可以的,不知其他考友有什么看法

king1457 发表于 2010-9-29 17:28:11

Re:请朋友们解惑

第一题可以:权利要求修改范围小又得到说明书支持。
第二题不可以:仅修改权利要求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活在现在 发表于 2010-9-30 00:32:01

Re:请朋友们解惑

小虾米311 wrote:
第一题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内容如下: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
      改为“铝合金材料”
      请问这样改可以吗??算不算超范围?

第二题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术语“金属”修改为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曾记载的“铝”,由于申
      请人这一修改缩小保护范围,因此该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第一种要看铝金材料是否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有文字记载或根据原始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导出来。
第二种虽然原始没有文字记载,是否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导出来。

缩小保护范围和是否超原始记载范围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小九 发表于 2010-9-30 05:13:06

Re:请朋友们解惑

小虾米311 wrote:
第一题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内容如下: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
      改为“铝合金材料”
      请问这样改可以吗??算不算超范围?

第二题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术语“金属”修改为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曾记载的“铝”,由于申
      请人这一修改缩小保护范围,因此该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两者都超范围
修改超范围这里的范围的概念和保护范围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修改超范围里的范围就是原始申请文件中公开的,只要不是原始方案中公开的,或者毫无疑义直接推知的,都是超范围

小虾米311 发表于 2010-9-30 07:17:25

Re:请朋友们解惑

谢谢 小九和活在现在解释       现在明白些了    谢谢你们   还有帮助我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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