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新的指南中提到:“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1. 什么 叫主动增加?06年真题答案答复OA时增加了很多从权,是不是现在不能增加了?
2. 如果原有的独权修改了,再重新写一批从权,是不是就可以增加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而说明书中有的内容?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这里说的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情况是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修改的例外情况,在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是可以增加从属的哦。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没有人出来答复吗?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
接受。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我的理解为: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独权修改了,如果修改部分不是原权利要求中的部分,则不能针对修改部分引入从权,而对于原权利要求中已有的部分则可以引入从属权利要求.
如08年对添加组合物的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就属于(5),属于不予接受的,也就是不允许的.
期望得到正解.请高人指教,感谢.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主动提交的修改,是有时间限制的,那时审查员还没有对案子进行审查;如果是审查员发出审查通知书后再添加新的从权的话,是不会接受的。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个人同意楼上的说法,不同意“活到现在”网友的说法。这一点是今年审查指南修改的地方,不允许答复审查意见时主动增加新的从权,当然,主动修改是允许的。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貌似这个问题,目前坛里也没人能够说的明白。我曾经就这个问题,打电话咨询果汁局,结果一个解答员给的答复是,是否接受要由审查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当时就很郁闷,难道审查员审查时不必以审查指南为依据吗?!指南里都给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什么是否接受还要由审查员把握呢?
经过和之前考过了的朋友以及坛里的朋友讨论,目前我理解的第(5)项“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和旧法相比实际上是禁止了,以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增加技术方案的做法。
“主动”其实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审查员一般不会对一个之前未写入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指出缺陷,并且让你可以通过补充入权利要求书中消除缺陷。因此,实际上“被动”增加的情况是没有的,只要有增加的情况,肯定是“主动”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为,“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这一点比较重要,它表明如果一个技术方案之前就在权利要求书中(不是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那么把它写到一个新的从属权利要求中是不被禁止的。以08真题独权1为例,“油炸土豆片”可以作为权1“油炸食品”的一个新的从权补充到权利要求书中。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当,请坛里高手指正。谢谢!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难理解。修改有两种:主动修改和针对审查意见做出的修改。
主动修改的几次机会已经很清楚了:申请日起2个月之内、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时。主动修改的自由度比较大,可以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要具有单一性,只要符合法33条,我认为都没有太大问题。实审的时候,审查员是针对最后一次主动修改的文本进行审查。当然,有主动修改,审查员肯定要看是否超范围(33条),要是超了,那才会导致拒绝修改的情况。
相对而言,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的修改,就很受限制了。首先必须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而做出的。换言之,如果你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完全和审查员提出的问题不搭界,那当然不可以。所以指南里说:当“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即使符合法33条),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说明书里真有更好的技术方案,想寻求专利保护的话,应该提分案,而不是试图通过这种修改获得保护。
另:考试就是考试,和实务还是有差距的。如果考试题要求了,提出让你增加,那没说的,就增加。千万别想什么审查指南规定了,不让增加,不会被接受之类的问题。毕竟,中国还是应试教育,考试时候千万别想多了!
祝各位考试成功!
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这里不涉及主动修改的问题,审查指南中“5.2.2”中规定的允许修改的情况就包括有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只要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就可以,即,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增加是完全允许的。Re: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活在现在 wrote:这里说的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情况是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修改的例外情况,在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是可以增加从属的哦。
个人同意这个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