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要求书中上位概括方式撰写的问题
如果说明书中说了“A与B相连,其中具体可以是A套在B上”,权利要求书中将“A与B相连”写入独权,将“A套在B上”写入从权,如此是否允许?还有个类似的问题,如果说明书中写到“A套在B上”,在权利要求书中将“A与B相连”写入独权,将“A套在B上”写入从权,这样能否成立?
在实务中遇到点这个小问题,脑袋一时转不过来,盼高手解答。
Re:关于权利要求书中上位概括方式撰写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个人认为是允许的,第二种情况写到独权的属于上位概括了,不允许Re:关于权利要求书中上位概括方式撰写的问题
个人以为,若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上位概括中包含的其他相连方式也能实施此技术方案,这个上位概括就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只有“a套在b上”这种方式可以实施就不可以。Re:关于权利要求书中上位概括方式撰写的问题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A与B相连\"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则这种撰写方式都没问题;否则这种撰写方式都不可以。能够得到支持就可以,不能就不可以。
Re:关于权利要求书中上位概括方式撰写的问题
看错了,以为是修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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