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甲的某一个发明于2008年11月1进行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并与2009年4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乙就同样的发明于2009年2月也提出了发明申请,请问,如果这个申请有授权前景,应该授予谁?请说明理由
Re: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标准答案 ,应该授予我 ,哈哈~~~~~~··Re: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是不是谁也不授予?造福社会了?Re: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youu98id wrote:是不是谁也不授予?造福社会了?
why?
Re: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两个都授不了乙的申请在先,应该授予已,但甲已公开,乙的没新颖性,所以两个都授不了
Re: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当然是谁都不授予了啊,这个问题涉及到6个月的宽限期,而宽限期只是对于自己在6个月内的公开是不破坏新颖性的,而乙的申请破坏了甲的新颖性,所以甲不能授权;同时,甲的在先公开对于乙已经形成了现有技术,所以乙也不能授权。Re: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楼上二位说得对。Re: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完全正解Re: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春天的晓晓 wrote:当然是谁都不授予了啊,这个问题涉及到6个月的宽限期,而宽限期只是对于自己在6个月内的公开是不破坏新颖性的,而乙的申请破坏了甲的新颖性,所以甲不能授权;同时,甲的在先公开对于乙已经形成了现有技术,所以乙也不能授权。
答案正确,解释稍有不足:甲不能授权是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而不是因为乙破坏了甲的新颖性
Re:考考你:应该授予谁?
zjt20071 wrote:答案正确,解释稍有不足:甲不能授权是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而不是因为乙破坏了甲的新颖性
这里还真有点疑问,你的说法与指南166页第二部分第三章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说法一致,但是按照167页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的说法,我的理解最后还是以新颖性来驳回。
而且实质审查的顺序也是法22-2,3在前。
当初看到这,有点疑问,没太在意,请楼上给解释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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