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考试疑问??
为什么07年和09年的实务考试在做合并式修改时都没将权利要求1写成前序部分而都写入特征部分啊,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都是与现有技术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啊,该写入前序部分,请大家指点迷津!!Re:实务考试疑问??
我也一直想不通这个问题,像09年的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就是隔层啊,但是答案把气囊,振动装置等等都写在特征部分。有达人解答下?Re:实务考试疑问??
这个有一个相互关系的问题,相互关系属于也可以属于特征。以09为例,现有技术有气囊,也有振动装置,但是没有既有气囊又有震动装置,且之间通过隔板连接的情况。
考试的时候,不要过于计较其特征在于,很多个案子分得并不是这么明显,仅仅是个形式问题而已。
关键的关键是把握实质噢
Re:实务考试疑问??
请达人详细解答下Re:实务考试疑问??
是不是就是要仅仅遵循无效期间修改,只能删除或合并权利要求,或删除技术方案,我只是猜想。Re:实务考试疑问??
无效修改阶段没必要对独权进行划界,因为该缺陷是形式缺非实质却,同时也不是无效之理由Re:实务考试疑问??
无效时合并修改时,只能如此简单的合并,不可以再重新划界,这是《指南》的要求。Re:实务考试疑问??
robin67 wrote:无效时合并修改时,只能如此简单的合并,不可以再重新划界,这是《指南》的要求。
robin,请问指南哪里有这一条啊?
Re:实务考试疑问??
划界错误只是形式缺陷,而形式缺陷并不是无效的理由,所以不用重新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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