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意见和答复无效中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请教各位专家几个问题:我记得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有新颖性问题的,除了描述具备新颖性,还要描述创造性。问题如下:
1、答复审查意见中只涉及了创造性问题,还需要先描述新颖性再描述创造性嘛?
2、答复无效时,据说是根据无效理由来答复。无效理由仅涉及新颖性时,是否还要描述一下创造性?仅涉及创造性时,是否还要描述新颖性?
3、我看到09年的答复无效答案中,针对新颖性的答复只描述了新颖性。而且仅针对一个对比文件描述具有新颖性。在答复具备新颖性的时候,还要描述针对其他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嘛?
4、欧阳的书中说修改权利要求要作为单独的部分写,尽量不要写在修改说明中。那么,是写在意见陈述书之前还是意见陈述书之后呢?
谢谢各位!!!
Re:答复审查意见和答复无效中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顶一下,有同样的疑问。Re:答复审查意见和答复无效中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问题比较多呀,我只说一下自己的见解。1、审查员没有说新颖性的问题,也就是她没有找到足够的材料来驳斥,一般这个时候就没有新颖性的问题了,只答复创造性的问题就可以了,谨慎起见,简单论述一下具有新颖性就更好了;
2、因为新颖性是排在创造性前面的一个可无效的条款,如果仅仅论述自己有新颖性还是不够的,人家可以再提创造性的无效,因此,论述了具有新颖性之后,还要论述一下具有创造性,防止别人用创造性来说事;创造性无效时与此类似;
3、答复新颖性时,要看审查员给了几篇涉及新颖性的文件,如果人家仅仅列了一个最接近的对本文献,你还把另外几个作为A类文件牵扯进来,就有点多此一举了;如果审查员给了几篇文献,都涉及到新颖性,那么就得针对那几篇文献,作一一撇清了;
4、没看书,就当我瞎说了,权利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别藏着掖着,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尽量放在陈述书中显著的位置,让审查员一目了然。
Re:答复审查意见和答复无效中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审查意见答复:1. 只提新颖性,还需对创造性进行答复;
2. 只提创造性,不必对新颖性答复;
无效答复:
提什么答什么,没有涉及的证据不引述。
Re:答复审查意见和答复无效中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答复审查意见书,个人认为也就是写一个新的情况说明,你如果新颖性和创造性都详细说明了,对审查员来说,更加明确的理解你的申请,这样也便于后续流程,因此全面更好,但是全面不意味着,罗嗦,所以,你只要认为你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问题,解决了缺陷,那么就是一个合格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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