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关于宽限期的问题!
在国际展览会或规定的学术会议上公开后,又被报刊杂志公开,这种会导致丧失新颖性吗?2004年卷一第6题:6.余教授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一项方法发明。2003年5月9日,他在科技部召开的技术会议上首次披露了该发明。2003年9月10日出版发行的《科技动态》杂志详细介绍了余教授的发明。2003年10月10日,某大学实验室独立作出相同发明,并于2003年10日提出了专利申请。余教授得知后于2003年11月1日也提出了专利申请。根据上述情况,判断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余教授的发明已经被书面公开,其专利申请丧失了新颖性.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B.余教授的发明是在中国政府举办的科技会议上首次公开的,其专利申请享有六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其专利申请不因这六个月期间的任何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C.某大学实验室独立作出相同发明且申请在先,因此专利权应授予该大学实验室
D.余教授和该大学实驻室的专利申请都不能获得专利权
这里并没有说明《科技动态》杂志详细介绍是否得到了余教授的授权,那么怎么就定为被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呢?这种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东西或学术交流会上的东西一般都会在事后被报道,那么这种宽限期还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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