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hhkk 发表于 2010-9-23 20:10:11

bestlyh老师请进!

我是新人,有几个问题想问您

cchhkk 发表于 2010-9-23 20:30:29

Re:bestlyh老师请进!

首先,感谢您的卷三秘诀,让我掌握了许多知识。

在创造性三步法中,您提到了三步走: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特征和解决的技术问题
3.技术启示

cchhkk 发表于 2010-9-23 20:38:19

Re:bestlyh老师请进!

但是,这中间没有提到 有益效果。

对于创造性,我的理解是:

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非显而易见      +有益效果

上述的三步法,仅仅论证了创造性中的非显而易见,换句话说,仅论证了创造性的一部分。

cchhkk 发表于 2010-9-23 20:41:16

Re:bestlyh老师请进!

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我翻阅了新审查指南,好像是2.4.3.2.1章节。

果然,三步法是创造性中判断非显而易见使用的方法。

cchhkk 发表于 2010-9-23 20:44:37

Re:bestlyh老师请进!

想到哪写到哪吧

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遗漏有益效果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依然是创造性的问题,就是您没有提到结合对比   的问题

cchhkk 发表于 2010-9-23 20:48:05

Re:bestlyh老师请进!

大家都知道,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对比原则。

创造性判断采用先单独对比,后结合对比的方法。只写了单独对比,没写结合对比,是会扣分的。

cchhkk 发表于 2010-9-25 10:10:18

Re:bestlyh老师请进!

cchhkk 发表于 2010-9-26 10:30:52

Re:bestlyh老师请进!

顶下,让bestlyh老师看到

bestlyh 发表于 2010-10-11 20:13:53

Re:bestlyh老师请进!

cchhkk wrote:
但是,这中间没有提到 有益效果。

对于创造性,我的理解是:

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非显而易见      +有益效果

上述的三步法,仅仅论证了创造性中的非显而易见,换句话说,仅论证了创造性的一部分。

你说的非常对,创造性确实应该是
非显而易见性+有益效果。
三步法仅仅论述了非显而易见性,没有论述有益效果。

法理上,发明专利的授权应该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者的关系是“和”的关系,即,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应该授权。

但在审查实践中,其实只要满足非显而易见性,只采用三步法判断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发明专利就可以授权,不需要过多谈及有益效果。这是实践问题。

从考试的角度讲,你这么问也是非常好的,具体做法就是,通过三步***述完毕非显而易见性之后,随便讲两句客套话,比如说:

“此外,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能够××××(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起到了××作用,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更××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也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有创造性。”

从法理上讲,将同样的事情,用不同的做法完成,就是一种有益效果。因此,只要一件专利申请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本来就应该具有有益效果。所以创造性判断中一般都用三步法仅仅判断非显而易见性即可。

至于有益效果,从逻辑的角度讲,确实应该稍作论述,以显得逻辑思路完整。

关于这一点,你思考得比较缜密,很好啊。

milo 发表于 2010-11-6 08:55:30

Re:bestlyh老师请进!

cchhkk wrote:
大家都知道,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对比原则。

创造性判断采用先单独对比,后结合对比的方法。只写了单独对比,没写结合对比,是会扣分的。


三步法最后一步不就是结合引出没有技术启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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