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问题
指南中说“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和 “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对上面2句话有点不理解哦,感觉四个月和六个月两个时间有点矛盾哦。如果4个月内未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可是6个月之内有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了,怎么办呢。
谢谢达人解答~~~
Re: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问题
四个月应该是专利局初步审查后做出是否要进行保密审查的通知,之后的两个月是对做出需要进行保密审查通知的专利进行进一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保密。感觉像是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意思。我不是达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Re: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问题
细则9.1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细则9.2 申请人为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如果4个月内没收到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可以向外申请了,如果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技术内容清楚,该通知书的内容只可能是进一步保密审查),这时候就要等第6个月的保密决定,保密决定说可以才能向外申请。
这个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拖延,给申请人更多时间准备向外申请。能4个月内解决就不需要再拖到6个月。分成两个步骤是因为政策制定的时候无法估计工作量大小,多一个步骤可以给专利局更多缓冲工作压力的余地。
Re: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问题
哦哦~明白啦,谢谢~~ 一直也困惑,现在豁然开朗,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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