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书: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A和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D。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E。
以下修改是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时的修改:
修改方式一: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A和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和D。
修改方式二: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特征A和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D和E。
修改方式三:
1.一种产品,包括特征A和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和D。
修改方式四:
1.一种产品,包括特征A和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D和E。
这几种修改方式那些是正确的????
一头雾水,请大家议议!!
感谢:asun_su aqie007jzhzlishuhua716 的帮助(截至2010-09-2018:00)
一、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独立权利要求肯定要修改。
我个人的感觉也是jzhz 给出的答案。
二、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是是以从属权利要求2和3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由提出无效的话(假如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是A+B,A+B+C+D),那么修改时就不用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纠结在于审查指南中的那句话:“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感觉自己有点钻牛角尖,还是请大家发发言。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方式三和四。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出的题目不是很清楚。但是根据我的理解给出答复如下:
如果宣告无效(当然这里指新颖性和创造性),按照方式1和方式2修改的话,权1没有变化,当然无法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等于没改;
方式三和方式四呢,是在删除原权1 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时修改,至于是否能够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还得具体看特征才C\\D\\E是否是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特征。就是说修改方式是对的,内容的话具体再看。
另外还要说一句,那就是方式三和方式四的保护范围是不一样的,方式3的范围要比方式4 大多了。
(方式3应该还有一个从权,把特征E放进去,这样才完整。)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方式一、二,因独权未做修改,不符合要求。方式三,相当于权2、权3的合并,符合。
方式四,相当于权2、权4的合并,且删除权3,符合。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根据题目的参考答案,这个题可能的考点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及修改是否超范围。原申请:1,A+B;2,A+B+C; 3,A+B+D;4,A+B+D+E
方式一:1,A+B;2,A+B+C+D(原2,3合并)
方式二:1,A+B;2,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方式三:1,A+B+C+D(原2,3合并;删除1,4)
方式四:1,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感谢大家参与讨论!!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学习了,虽然觉得头还是有点大。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lishuhua716 wrote:根据题目的参考答案,这个题可能的考点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及修改是否超范围。
原申请:1,A+B;2,A+B+C; 3,A+B+D;4,A+B+D+E
方式一:1,A+B;2,A+B+C+D(原2,3合并)
方式二:1,A+B;2,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方式三:1,A+B+C+D(原2,3合并;删除1,4)
方式四:1,A+B+C+D+E(原4从属于3;不能合并)
我认为你的答案是标准的,不错,谢谢。
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修改3正确Re:关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
修改3和4都是正确的,修改4可以看作是权2和权4的合并。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