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中关于细则五十一条三款的主动修改
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指出独权某处不清楚,可以将该处整句删除么,删除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
这样的修改按道理来说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应该不算“主动删除”吧?
审查员会接受这样的修改么??
Re:指南中关于细则五十一条三款的主动修改
当然是审查员怎么说,你怎么修改,切不可改得驴唇不对马嘴,如果说不清楚,那改清楚就好啦,另想顺便问下,为什么要在实审前进行主动修改呢,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Re:指南中关于细则五十一条三款的主动修改
对lz删除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扩大,一般是不被接受的,即使是为了克服不清楚的缺陷而为。
对二楼
主动修改可以超权利要求书范围进行修改,而被动修改的时候则一般不允许。
Re:指南中关于细则五十一条三款的主动修改
wowoangel wrote:当然是审查员怎么说,你怎么修改,切不可改得驴唇不对马嘴,如果说不清楚,那改清楚就好啦,
另想顺便问下,为什么要在实审前进行主动修改呢,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审查员只指出了不清楚,没有建议怎么改啊...
主动修改只要不超范围,即使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原来的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都可以。。但是被动修改就不行了。。。
Re:指南中关于细则五十一条三款的主动修改
肯定要说为啥不清楚不至于就是一个不清楚就完了吧?
Re:指南中关于细则五十一条三款的主动修改
新指南已经明确了,主动修改也是不能超范围的Re:指南中关于细则五十一条三款的主动修改
楼上说:新指南已经明确了,主动修改也是不能超范围的这个好像没看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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