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问题:优先权和外观相似设计
1、如果要求本国部分优先权,在先申请被视撤,又不能恢复,那在先申请中没有要优先权的那部分方案不就没有了吗?应该怎么办?2、外观设计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能多于10项,如果之前申请中要求了12项,能分案吗?好像是不能,但不知道为什么?还有其他办法可以处理吗?
非常感谢!
Re:两个问题:优先权和外观相似设计
1可以先分案,再要求优先权Re:两个问题:优先权和外观相似设计
1、我能问问您为什么要求本国部分优先权吗?如果目的是将一部分改进与在先申请合为一份专利而省年费的话,可以理解。想不出其它的情况。2、外观设计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能多于10项是修改后的细则R35.1的规定,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二条,“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如果您“之前申请”中要求了12项,并且“之前申请”申请日早于2010年2月1日,那么,应该用旧专利法和细则审查。但是,如果根据旧专利法和细则,没有“相似外观”的规定,其中“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必要条件,您的这12项相似外观肯定没有组合使用价值,不合规定,应该会通知您不符合单一性规定。应该允许您提分案。
如果是2010年2月1日以后申请的外观,虽然不符合细则35.1,至少允许提出分案吧?
好像没有哪个法条或规定是不允许外观分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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