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2006年卷一第20题在国际展览上展出05-5-9
刊物作详细介绍 05-9-10
他人独立开发并申请05-10-10
本人申请 05-11-1
问题:
刊物详细介绍,实际上来源于展会,是否会破坏新颖性?
是否算是未经申请人许可的二次公开?
如果他人看展览后,申请专利,是否会破坏新颖性?
Re: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1 刊物破坏新颖性,即使是来源于展会的2 我觉得不算是法24条第三项
3 会破坏新颖性
Re: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1,不会破坏新颖性。2,算未经许可的二次公开。
3,会破坏新颖性。
Re: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有很多严格条件限制的,lz只看到了展会、刊物,却忽略了最容易考试的细节: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会……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
考试题最容易考的就是这些细节。要考题真这么出了,这么写我认为全部破坏新颖性。
Re: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关于宽限期的问题,只要不是自己意愿的再次公开,都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但别人抢先申请,不管是第3人独立还是利用前者公开都会导致双方都不能获得专利。所以这种公开是很危险的,一般都先申请。这种公开肯定存在很多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肯定会抢先申请,使双方都不能获得授权,从而成为现有技术。Re: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summerrid wrote: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有很多严格条件限制的,lz只看到了展会、刊物,却忽略了最容易考试的细节: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会……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
考试题最容易考的就是这些细节。要考题真这么出了,这么写我认为全部破坏新颖性。
专利法考试本来出题一直都不够严谨,有些时候需要扣字眼,有时又不扣字眼,本例中指出是国际展览会,应该是够条件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