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9-17 15:31:02

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2006年卷一第20题
在国际展览上展出05-5-9
刊物作详细介绍    05-9-10
他人独立开发并申请05-10-10
本人申请          05-11-1

问题:
刊物详细介绍,实际上来源于展会,是否会破坏新颖性?
是否算是未经申请人许可的二次公开?
如果他人看展览后,申请专利,是否会破坏新颖性?

aquascutum 发表于 2010-9-17 19:11:09

Re: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1 刊物破坏新颖性,即使是来源于展会的
2 我觉得不算是法24条第三项
3 会破坏新颖性

yhazhi 发表于 2010-9-21 23:16:11

Re: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1,不会破坏新颖性。
2,算未经许可的二次公开。
3,会破坏新颖性。

summerrid 发表于 2010-9-21 23:25:58

Re: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有很多严格条件限制的,lz只看到了展会、刊物,却忽略了最容易考试的细节: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会……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

考试题最容易考的就是这些细节。要考题真这么出了,这么写我认为全部破坏新颖性。

yhazhi 发表于 2010-9-21 23:26:48

Re: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关于宽限期的问题,只要不是自己意愿的再次公开,都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但别人抢先申请,不管是第3人独立还是利用前者公开都会导致双方都不能获得专利。所以这种公开是很危险的,一般都先申请。这种公开肯定存在很多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肯定会抢先申请,使双方都不能获得授权,从而成为现有技术。

yhazhi 发表于 2010-9-21 23:32:35

Re: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

summerrid wrote: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有很多严格条件限制的,lz只看到了展会、刊物,却忽略了最容易考试的细节: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会……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

考试题最容易考的就是这些细节。要考题真这么出了,这么写我认为全部破坏新颖性。


专利法考试本来出题一直都不够严谨,有些时候需要扣字眼,有时又不扣字眼,本例中指出是国际展览会,应该是够条件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宽限期内再次公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