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ren 发表于 2010-9-14 23:20:20

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问题

根据细则第六十九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这时候已经授予了专利权并公告,如果专利权人还可以修改,需不需要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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