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ta 发表于 2010-9-14 19:07:23

关于抵触申请的疑问(新法22条及23条),求指点

问题: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间是否会造成抵触申请?
(例如:2010年9月5日申请了实用新型A(该实用新型的附图公开了六面图),然后2010年9月7日就同样的技术递交申请外观设计B,请问:能否以抵触申请为由用A无效掉B?)

参考:
专利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新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请问大家对于这两条法中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和“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怎么理解的?是指申请的类型还是一种技术或设计?

qiewen138 发表于 2010-9-14 23:13:42

Re:关于抵触申请的疑问(新法22条及23条),求指点

不能,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之间可以作为对比文件,而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但是如果实用新型公告后,成为了公开的内容,应当可以将实用新型中的内容涉及外观设计的内容用来作为现有设计.

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基本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则可以认为两者是同样的.....

同样的外观实际,是指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相比,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相同是指,两个设计,设计要点相同,视觉效果无差异,而实质相同是两者有差异,但是差异仅仅是细微部分,或者不易观察的部位,或者是惯常设计的置换...

zita 发表于 2010-9-15 04:45:29

Re:关于抵触申请的疑问(新法22条及23条),求指点

qiewen138 wrote:
不能,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之间可以作为对比文件,而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但是如果实用新型公告后,成为了公开的内容,应当可以将实用新型中的内容涉及外观设计的内容用来作为现有设计.

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基本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则可以认为两者是同样的.....

同样的外观实际,是指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相比,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相同是指,两个设计,设计要点相同,视觉效果无差异,而实质相同是两者有差异,但是差异仅仅是细微部分,或者不易观察的部位,或者是惯常设计的置换...


谢谢你的回复,很详细的解答;
我一开始也是跟你的想法一样的,
但是前不久,一个外观的交流会上,
审查员说了这么一段话:“在撰写实用新型或时,附图尽量不要公开六面图,而以立体结构和爆炸图为主描述就好,不然递交实用新型或发明后,想要就同样的产品申请外观,之前递交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会造成对后来的外观设计抵触申请。”

审查员这段话,如果不是我听错的话,那么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实用新型或发明使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

所以,我还是不确定~~~

Jlang 发表于 2010-9-15 17:16:00

Re:关于抵触申请的疑问(新法22条及23条),求指点

个人认为有可能。但这点比较模糊,相信都在审查员的自由范围内。

需要深刻理解三个概念:“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or\"同样的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为了树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而创造的概念。因此,在判断时比较的是权利要求书是否实质相同,是否具有完全一致的保护范围。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或者全部权利要求实质相同,则相应的权利要求不能重复授权。注意,不考虑说明书的内容,因为说明书内容一致的情况下,依然可能权利要求不同。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为了解释抵触申请的情况下,破坏新颖性而创造的概念。从新颖性的本质出发,判断的实质在于,之前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公开了在后申请,因此,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都要纳入比较的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说明书甚至附图。一句话,就是拿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比较。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方法类似。只要首次申请的任何部分记载了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就能获得优先权。

回到问题中来,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与在后外观设计一定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原因很简单,一个保护产品,一个保护设计,这一点可参见2009年实务考试的某一个陷阱。

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能否构成在后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呢?我倾向于认为不能,但也不排除能。原因是,审查员可能会认为,在先得实用新型的某部分,比如说明书的某部分,乱写,写的不着边际,不小心记载了在后外观设计的要点,已经实现了抵触公开,在后的外观设计申请就可能丧失新颖性。

当然,更有可能审查员会严格按照法条字面去解释,也是我更原因相信的解释,构成外观设计抵触的在先申请,必然是一个外观设计申请。

希望以上分析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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