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实施地没有包括许诺销售?为什么?
司法解释第5条: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为啥没有“许诺销售”呢?
因此看杨立习题的时候,看到了这样一道题:
363页125题:
甲公司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保护期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与其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乙公司在广州制造该产品,在杭州报纸上发布了有关销售该产品的广告。此后,甲在深圳买到了该产品,并发现有人在福州市购买了该产品用于出口。甲可在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A、广州 B、杭州 C、深圳 D、福州
看到这道题,我选了B的。侵权行为地嘛,对吧。
但是如果按照司法解释,许诺销售的实施地不算是侵权行为地的,那么就只能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来解释了,许诺销售在杭州,结果就要在杭州销售吗?应该不能吧。
之所以有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先做了358页107题:
以下有关侵权纠纷管辖权的那些说法是正确的?
B、在确定管辖权时,侵权行为地包括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实施地。
给出的答案认为B选项是错的,解析说按照司法解释来。
杭州那道题给出的答案解析说的是:外观专利按照新法许诺销售也属于保护范围。没错呀,许诺销售是要保护,但是为啥一定要在杭州保护呢?司法解释里不是说了杭州不算侵权行为发生地嘛?
哎,所以,真不知道为啥司法解释里为什么没有许诺销售呢?
另外,为了自己说服自己,我就试图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来解释。既然杭州不能用实施地来确定,那么就用结果地来界定吧。也就是说,许诺销售的既然侵权,那么这种许诺销售已经侵权的结果也同时发生了,所以结果地也在杭州。至于说在另外的地方销售,那是销售侵权,不是许诺销售侵权,根本就是两种侵权行为。
这样一来,又把自己绕进去了,如果真的按照我自己说服自己的这种想法,可以确定的是:一种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地一定是统一的,实施的时候在侵权,这已经就是结果了。那么还分什么实施地和结果地干什么?分实施地和结果地一定是针对两种侵权行为的,如:在A地制造,在B地销售。制造和销售本来就是2种侵权行为嘛,呵呵。
Re: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实施地没有包括许诺销售?为什么?
天呐Re: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实施地没有包括许诺销售?为什么?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已经修正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中增加了许诺销售行为。这就是说,自2009年10月1日起,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将增加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该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第358页107题的答案是错的,应该选择BCD。
还有343页56题也是错了,这个问题上,书中似乎答案都不是很统一,大家自己知道就好了。毕竟书出得太仓促,一些答案没有改正过来。
Re: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实施地没有包括许诺销售?为什么?
题目是按旧法给的答案!!!按新法当然包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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