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后的分案问题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经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上面是《审查指南》中关于分案申请的原文描述。
为什么前面刚说完“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后面紧接着又说“对于审查员已经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每次读到这里,都不理解《审查之南》的真正用意,请高手指点。谢谢!
Re:驳回后的分案问题
驳回生效后就不能提了, 没有生效可以提事实上我感觉即使提了,到时候驳回生效了,也白提了
请高手解答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