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实务合并式修改的疑问
原权利要求书1 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2 根据权要求1所述包装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3根据权要求1所述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 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针对无效宣告进行合并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该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 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我的疑问是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这两年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共开了,属于共有必要技术特征,而不是区别技术特征.
是不是应该写成这样
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该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 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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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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