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细则》4.4与《指南》中的“直接送交”方式的送达日不同?
细则第4条第4款——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2.3.1节——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细则和指南都提到“直接送交”的方式,但对这种方式下的送达日的确定似乎又有所不同。细则4.4中的“文件”和“交付日”应当怎样理解?烦请高手不吝赐教。
Re:为什么《细则》4.4与《指南》中的“直接送交”方式的送达日不同?
细则4.4指的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部门提交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后者指的是,专利局或复审委员会给专利申请人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推算15日为送达日。
对象不同。
Re:为什么《细则》4.4与《指南》中的“直接送交”方式的送达日不同?
但我觉得,如果是指申请人向专利部门提交文件,应描述成“以交付日为递交日”才对。Re:为什么《细则》4.4与《指南》中的“直接送交”方式的送达日不同?
我刚才说错了,这条规定应该指的是部分文件应该直接送达专利申请人,是15天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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