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wei777 发表于 2010-9-8 16:59:27

冯晓青书中的困惑,求解

关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专利文件的修改:
第2版197页: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罗达了请求保护的范围,不予接受;
200页: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中已经清楚的指明。
两处似有矛盾,如何理解呢?

small_fat_bear 发表于 2010-9-8 19:12:06

Re:冯晓青书中的困惑,求解

第一种情况是指答复审查意见时,由于扩大修改,不利于程序节约,因而不可以。
第二种情况如果仅对修改而言,如进行主动修改,没有超范围,是可以的。

我的观点,仅供参考。

富贵鼠 发表于 2010-9-8 19:34:31

Re:冯晓青书中的困惑,求解

他的书,专利法的不看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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