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产品新用途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5节(2)说明: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具有创造性。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节(2)说明:新的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产品的结构、组成上没有发生改变,则不具有新颖性。
个人感觉上述两点有一点矛盾。理由为:按第一段理解,该产品有创造性。则该产品一定有新颖性。但是根据第二段的理解,该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均没有发生改变,应该没有新颖性;
请各位大侠解惑!不胜感谢!
Re:已知产品新用途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楼主有点断章取义了哈先说第一个,产品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效果,那当然就具有了创造性
再说第二个,楼主是从一段话中单单抽出了一句话,这样子就脱离了上下文的联系,原句这里强调的是该产品的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相比较没有任何变化,当然就没有新颖性了。
楼主是把非常牵强的把这两句话拉到一起比较。
Re:已知产品新用途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5节(2)说明: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具有创造性。以上针对的是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节(2)说明:新的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产品的结构、组成上没有发生改变,则不具有新颖性。
以上针对的是包括用途特征的产品发明;
因此,两者所针对的是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第一个是说新的用途由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产品的新用途是具有创造性的;第二个是说,相对于所使用的对比文件,如果该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没有导致其结构、组成与对比文件区别开来,因此,在对比文件公开了该产品的其他所有特征的情况下,该产品相对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所以指南的上述两段话是没有矛盾的呵呵。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