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fu 发表于 2010-9-7 03:57:45

请教:新法中的本国优先权的问题~

曾经在哪里看到过,关于专利国内优先权设置目的何在?

外国优先权的目的首先在于承认其他公约国家的申请日在本国可以作为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依据。

但同时,由于部分优先权的存在,外国优先权提供了一种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完善的方式。既能保住原有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又能避免修改部分超出范围。此外,国内申请人通过PCT要求优先权指定中国也能享有这种修改方式。

问题1:新法中的本国优先权的问题还允许“既能保住原有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又能避免修改部分超出范围。此外,国内申请人通过PCT要求优先权指定中国也能享有这种修改方式”这样吗?
问题2:如果某申请人提交的发明专利不具备发明的条件,却可以达到实用新型的要求,那么应该怎么继续后面的申请呢?是提出要求国内优先权再申请新实用新型吗?
问题3:这三个规定的用意是什么呢?本国优先权的建立是为了让申请人转换类型而设立的。同时为了防止重复授权,所以做了后面的三个规定。纠结:为什么要转换类型?有没有发明转换成实用新型的呢?
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国YXQ要求】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本国YXQ-FM/SYXX可互换】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在先SQ撤回的时效】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fufu 发表于 2010-9-8 17:15:49

Re:请教:新法中的本国优先权的问题~

可能是偶米有说清楚,所以修改了问题。论坛上看到过如下文字,但不知新法是否支持以下观点?

外国优先权的目的首先在于承认其他公约国家的申请日在本国可以作为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依据。但同时,由于部分优先权的存在,外国优先权提供了一种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完善的方式。既能保住原有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又能避免修改部分超出范围。此外,国内申请人通过PCT要求优先权指定中国也能享有这种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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