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1. 一种凝固剂,其为含有30%A物质的水溶液。2. 一种水溶液,其含有30%的A物质。
两者保护范围是否相同?
是否能用2评价1的新颖性?
Re:请问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单论保护范围,2比1大,因为1实际上限定了组合物的用途。Re:请问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个人看法,欢迎拍砖!用2评价1的新颖性,前提必须是2是1的现有技术或者是抵触申请,由于1限定了产品的用途,如果增加的用途特征具有新颖性,那么产品也有新颖性。换个角度来看,1可以看做2的选择发明或者从属发明,参照选择发明或者从属发明的思路来判断,应该可以认为1相对于2具有新颖性。
相反,如果1出现的比2早,1是2的现有技术或者是抵触申请,那么2就没有新颖性了。
Re:请问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多谢楼上的回答。现在问题的关键是:1的主题名称限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没有影响?本人认为1的保护范围实际上跟用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一样的,而审查员认为1的用途对其产品的结构和组成没有限定作用,其实际上就是一种A物质的水溶液,因此1和2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是一样的。应该怎样说服审查员?Re:请问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延伸一下,以下3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关系如何?1. 一种凝固剂,其为含有30%A物质的水溶液。
2. 一种水溶液,其含有30%的A物质。
3.一种水溶液用作防凝固剂的用途,该水溶液含有30%A物质。
Re:请问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吴镣楚矢 wrote:在延伸一下,以下3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关系如何?
1. 一种凝固剂,其为含有30%A物质的水溶液。
2. 一种水溶液,其含有30%的A物质。
3.一种水溶液用作防凝固剂的用途,该水溶液含有30%A物质。
由于采用了封闭式写法,没有其他组分,所以1和2属于同样的产品发明,尽管一个叫“凝固剂”,一个叫“一种水溶液”,相当于你有一个学名一个乳名,而对应的人是同一个人!
权利要求3是用途发明,如果没有其他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Re:请问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个人浅见第1个权利要求,一种凝固剂,其为含有30%A物质的水溶液。事实上,按照中文普通的理解习惯和专利法的规定,能够理解为两个范围,封闭或开放。至少在我第一眼看到这个句子的时候,按照普通语言习惯,理解为封闭。这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解释。此时的前提是,A的水溶液本身具有凝固剂功能。否则,直接认定A为开放式。
若设A+水具有凝固剂功能,1和2范围相同;
若设A+水不具有凝固功能,则1中必含有凝固剂,其范围窄与2
用途范围和产品范围不具可比性,若一定要比,用途范围最窄。
Re:请问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用途没有隐含产品的组成或结构发生了改变,则用途对产品没有限定作用审查员的意见是有道理的。
我觉得,答复的话有两个角度:1 是认为权1还隐含了其它组成而不是单纯的30%A的水溶液,2是将权1修改为用途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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