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181829033 发表于 2010-9-1 07:58:42

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疑问~

指南中关于无效程序中的合并式修改中有这么一句话:“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如果要合并一独立权利权利要求下的两个从属权利要求,怎么会涉及到独权的修改呢?如果独权不修改,根据上面的说法,又不能合并,请高手指点下该合并式修改是怎么理解的~谢谢

dongsa 发表于 2010-9-1 16:01:53

Re: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疑问~

是将从属于同一个独权的两项从属权利进行合并,这样的话合并完之后的权利要求包含了修改前的独权以及这两个从权的所有技术特征,这时候要将独权给删除,其实也相当于以前的独权及两个从权都删除了,将两个从权合并为一个新的独权。
我是这么理解的,不知对错与否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10-9-1 17:07:10

Re:关于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疑问~

简单的理解,只有在修改独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其它修改。

例:
权1,2,3

删权1,合并2,3,允许。

权1不变,合并2,3,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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