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jcat 发表于 2010-9-1 03:48:36

关于权利要求中的自定义词语

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请问所述“特定情况”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听说是定义篇幅太长,如果是这种解释,请问,在指南上有出处吗?

还没见过在审查员手底下放出来的自定义词可以不将含义补入权利要求的情况,是因为我案子做的少么?

zcjcat 发表于 2010-9-1 18:14:54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自定义词语

木有人帮忙解释么……

养乐多多 发表于 2010-9-1 23:03:04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自定义词语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看这个自定义词出现的位置,有的时候的确如果说明书里限定并定义清楚了这个词,权利要求是可以使用的。
通常情况下,能够尽量避免使用自定义词还是尽量避免。如果非要使用时,争取将这个自定义词的名称定义的清楚明白些,让人一看就知道就知道是什么意思。

个人浅见

zcjcat 发表于 2010-9-1 23:06:23

Re:关于权利要求中的自定义词语

如果依赖说明书的解释,是否需要将权利要求撰写为如说明书……所述XX?
感觉在权利要求里出现如说明书……所述,更别扭,但是审查员的意思是一定要把具体内容补入权利要求,申请人的态度是,说明书里是清楚地,为啥要补。所以在试图找一个折衷的办法,因为驳回条件已经具备了,再改不对,这案子要驳。
好纠结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权利要求中的自定义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