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权
申请A,享有法国优先权2009年4月1日,与申请A同样的申请B于2009年4月2日提出,并于2010年3月30获授权。问申请A在2010年4月1日提出,有没有可能获得授权?Re:关于优先权
有Re:关于优先权
坐等高人,这个东西往深里究其实很乱。根据法9条2款,应该是授予A的,但是根据1款,只授予一项专利权,这就牵扯到怎么理解“一项”了。如果理解为“一次”,那这里1、2两款就有冲突了。如果理解为“不能共存”,那似乎还可以有转寰的余地,即撤销B的权利,再授予A。不过根据什么条款来“撤销”B的专利权呢?专利局好像没有主动启动撤销专利权的机制,只能由A来提出无效宣告,但是如果A的申请是发明专利,还好办,公开之后可以根据抵触申请来宣告B的专利权无效(看样子应该是实用新型,授权too fast了),但如果A也是实用新型呢?非授权无以公开,不公开又不构成抵触申请,怎么办?
Re:关于优先权
讨论的前提是,A和B构成法9所述“同样的发明创造”若A和B均是实用新型,A在审时,由于实用新型不会进入实质审查,审查员不会发现B,则A会授权。
若A为发明,B为发明或实用新型,则在优先权成立的前提下,B文件属于申请日后申请并公开的文件,不属于可用文件,则A会授权。
至于权利冲突的问题,已经不属于实审过程中能够解决的问题了,应该交由后续程序处理。
权利冲突发生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此时对方一般都会提起无效诉讼,可以很容易将B无效掉,并不会造成实质的权利冲突。
Re:关于优先权
谢谢楼上各位的解答!烦请楼上没留联系方式的朋友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以后随时向各位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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