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b 发表于 2010-8-30 18:37:23

关于优先权

申请A,享有法国优先权2009年4月1日,与申请A同样的申请B于2009年4月2日提出,并于2010年3月30获授权。问申请A在2010年4月1日提出,有没有可能获得授权?

yuansenbopai 发表于 2010-8-30 19:15:52

Re:关于优先权

akite 发表于 2010-8-30 19:25:07

Re:关于优先权

坐等高人,这个东西往深里究其实很乱。
根据法9条2款,应该是授予A的,但是根据1款,只授予一项专利权,这就牵扯到怎么理解“一项”了。如果理解为“一次”,那这里1、2两款就有冲突了。如果理解为“不能共存”,那似乎还可以有转寰的余地,即撤销B的权利,再授予A。不过根据什么条款来“撤销”B的专利权呢?专利局好像没有主动启动撤销专利权的机制,只能由A来提出无效宣告,但是如果A的申请是发明专利,还好办,公开之后可以根据抵触申请来宣告B的专利权无效(看样子应该是实用新型,授权too fast了),但如果A也是实用新型呢?非授权无以公开,不公开又不构成抵触申请,怎么办?

zcjcat 发表于 2010-8-31 02:56:59

Re:关于优先权

讨论的前提是,A和B构成法9所述“同样的发明创造”
若A和B均是实用新型,A在审时,由于实用新型不会进入实质审查,审查员不会发现B,则A会授权。
若A为发明,B为发明或实用新型,则在优先权成立的前提下,B文件属于申请日后申请并公开的文件,不属于可用文件,则A会授权。
至于权利冲突的问题,已经不属于实审过程中能够解决的问题了,应该交由后续程序处理。

权利冲突发生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此时对方一般都会提起无效诉讼,可以很容易将B无效掉,并不会造成实质的权利冲突。

htb 发表于 2010-8-31 17:02:11

Re:关于优先权

谢谢楼上各位的解答!
烦请楼上没留联系方式的朋友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以后随时向各位请教。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