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为何没有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中规定呢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事申请”4 这一部分,对法第二十五条的第(一)至(五)均有规定,可是新增加的第(六)项“平面标识”却只在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部分提及,这样的安排不太好吧?没看前面的话,还以为没规定呢!至少应该有所提示吧。Re: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为何没有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中规定呢
第二部分的标题貌似叫 “实质审查”。Re: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为何没有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中规定呢
plutus wrote:第二部分的标题貌似叫 “实质审查”。
是啊,这个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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