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l1984 发表于 2010-8-27 23:13:08

关于专利法26条第3款、第4款的一个问题

今天碰一审通,申请是一种XX的方法、装置和系统,审查意见认为系统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而且同时说明书部分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在做答复的时候,我把系统权利要求删除了,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说明书的缺陷就不需要理会了?或者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还请各位老大不吝赐教.

sunrisechang 发表于 2010-8-27 23:18:20

Re:关于专利法26条第3款、第4款的一个问题

这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依然要答复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

cropa 发表于 2010-8-27 23:25:53

Re:关于专利法26条第3款、第4款的一个问题

根据你的叙述,本专利涉及到3个不同的主题:方法、装置和系统,关于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你要看审查员是针对哪个部分指出的缺陷。
   这里其实是2个不同的问题,
   一个是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消除这个缺陷的办法有二个:1是将该权利要求直接删除,这样的方式是最简单的,也一定不会超范围;2是修改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相应部分,例如增加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也有的时候,可以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补充到说明书中,是否可行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另一个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是最难解决的,解决的办法通常是提供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工具书籍,证明未公开部分的内容是公知常识,但是,这样也面临一个风险,审查员反过来又会说本专利没有创造性。
    总体来讲,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容易解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很难解决的,尤其是化学领域的公开不充分难以解决。

lpl1984 发表于 2010-8-27 23:26:20

Re:关于专利法26条第3款、第4款的一个问题

如果这里说明书的缺陷无法克服,添加内容必然超范围,这种情况下在做答复的时候应该怎么进行?谢谢指导!

asdk2 发表于 2010-8-27 23:48:41

Re:关于专利法26条第3款、第4款的一个问题

楼主你做的完全正确。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内容对应的权利要求删去后,A26.3和A26.4的缺陷一并得到克服

不保护的方案是不会因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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