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j99 发表于 2010-8-27 06:27:53

请教一关于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道题

2002年试卷四第32题
32.下述哪些情况可视为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002年试卷四第32题)
  A.说明书仅提到温度为0~100℃,并且没有给出具体实施例,权利要求书将其限定为更小范围20~50℃
  B.说明书中仅提及发明采用钢材料作为电镀材料,权利要求书将其概括为采用金属材料作为电镀材料
  C.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提及采用金属材料作为电镀材料;实施例分别采用铝、铜作为电镀材料,权利要求书将电镀材料取定为铁或镍
  D.说明书仅公开了用氯化钠、氯化钾的水溶液作为获得氯元素的源,权利要求书将该源限定为含氯化合物的水溶液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的权利要求书限定温度为“20~50℃”,但是说明书中没有给出两端值的实施例。选项B中权利要求采用了钢材料的上位概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选项C中权利要求书将电镀材料取定为铁或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测与说明书给出的以铝、铜作为电镀材料的实施方式等同的替代方式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选项D中将该源限定为含氯化合物的水溶液,说明书中用氯化钠、氯化钾的水溶液作为获得氯元素的源,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

关于选项C,说明书发明内容不是提及了采用金属材料吗,为什么权利要求中的铁和镍还是得不到支持呢?那说明书中究竟要怎么写才能得到支持呢

godflyingwing 发表于 2010-8-27 16:43:31

Re:请教一关于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道题

我觉得说明书中应该直接包含铁和镍这两种金属材料的叙述,权利要求书才算得到支持。不能以说明书中“金属材料”这种上位概念去支持权利要求书中具体金属的下位概念吧

wlj99 发表于 2010-8-28 17:17:35

Re:请教一关于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道题

我理解的是,既然发明内容部分都说了采用金属材料,就好比指出了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金属材料(相当于明确地写出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然后实施方式部分例举了铝和铜两个实施例来说明金属材料,那么在权利要求中限定铁或镍当然也能得到支持啊(虽然我们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如果权利要求中要写铁或镍,肯定会在说明书中提一下铁或镍的)。难道是实施方式部分仅公开铝和铜两个实施例太少了?(一般至少要三个实施例?)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发明的发明点就在于某某物体的截面形状为多边形。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在发明内容部分(及独权1中)明确写出该方案,即物体的截面形状为多边形,然后在实施方式部分例举三角形和五边形两个实施例,那么在一个从权中限定为四边形(说明书中未提)也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吗?

如果上位概念就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并且在发明内容部分已经明确地提出了,而且在实施方式部分已经用足够多的实施例对其进行了说明,为什么就不能用说明书中的这个上位概念去支持权利要求中的下位概念(是说明书中未提及的其它实施例)呢?

godflyingwing 发表于 2010-9-10 18:34:26

Re:请教一关于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道题

买了杨立的真题解析,刚刚看到里面有关于这道题的详细解析,打出来供各位参考,也顺便答复楼上的疑问:

      A 《专利审查指南》2-2-2.2.6“具体实施方式”中规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通常应给出至少两个不同的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选项A权利要求中的温度为20-50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出现,因此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A选项错误,符合题意。

      B.选项B中,由于权利要求书概括为采用金属材料作为电镀材料,所以其含义为全部的金属材料都可以作为发明中的电镀材料。但是,从公知常识来看,并非所有的金属材料都可以作为电镀材料的,而且其说明书中仅提及发明采用铜材料作为电镀材料,所以其说明书不能支持其权利要求。故而B选项错误,符合题意。

      C .D.《专利审查指南》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的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2-10-3.4“关于实施例”中规定:“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证明,因此说明书中通常应当包括实施例,例如产品的制备话应用实施例。(1)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选择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数据的取值范围;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选项C、D中,权利要求的概括都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并且权利要求书中概括的内容并不都是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即使结合公知常识也并不足以判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是否都可以实施,所以选项C、D中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而选项C、D错误,符合题意。

   如还有疑问,请在后留言,我将尽力一并查清。考试临近了,希望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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